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关于加快培育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配套政策(试行)
为加快培育集中区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3〕48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集中区实际,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设立电子商务扶持资金
每年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在集中区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
二、推动电商集聚区发展
鼓励利用区内楼宇和厂房,兴办运营电商集聚区。对入驻电商企业达10家、年网络销售额超1500万元、办公面积超1500平方米,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商集聚区,当年经验收合格的,集中区管委会给予以下补贴:
1、对集聚区电商企业实际租赁使用的办公用房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主体一次性装修补贴。
2、对集聚区电商企业年平均网络销售额超1万元/平方米、从业人员超过1人/10平方米办公用房的,当年按10元/平方米·月给予集聚区运营商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但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租赁使用的面积,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
3、对集聚区电商企业为录用的大学生租赁公租房的,经审核符合入驻条件,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集中区公租房租赁价格的50%给予运营商补贴。但补贴人数仅为企业实际录用的大学生人数,且满足年网络销售额人均不少于10万元。
4、对集聚区租用仓储用房且电商企业平均年仓储出货额超1万元/平方米的,当年按集中区同类标准厂房租赁价格的50%给予运营商房租补贴。
5、凡落户集中区的实体企业注册电商公司并入驻电商集聚区的,除享受外来电商同等优惠政策外,在正式运营时先行给予2万元服务费补助。
6、上述房租补贴政策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5年。5年后若平均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万元/平方米且按章纳税的,可以继续享受上述政策,具体补助年限累计最高不超过10年。
三、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优
1、鼓励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集中区注册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管委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非集聚区内的单个电商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超1500万元、从业员工超50人以上的,当年可比照集聚区运营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支持集聚区引进呼叫中心。集聚区引进呼叫中心企业,装修、办公室租赁、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参照电商企业执行。入座率达到80%以上的,按1000元/座席给予招工补贴,但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其它
1、本配套政策中涉及的办公用房、仓储用房以及公租房的房租补贴标准均按江之南建设发展公司适时发布的租赁价格为准。电商企业与各集聚区运营商签定租房协议可比照执行,房租优惠幅度由双方自行商定。
2、本配套政策中的“年网络销售额”是指电商企业每年通过互联网线上出售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年仓储出货额”是指电商企业每年从租赁仓库中发出的通过互联网线上出售产品的货值总额。
3、软件开发、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创客等服务业可比照电子商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4、本配套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产业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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